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單獨遷移未成年子女戶籍及學籍之家事暫時處分裁定
-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202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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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雙方約定由住在中部的爸爸作為主要照顧者照顧未成年子女,作為當事人的媽媽這方雖然住在北部,但可以透過定時交往會面與小朋友共度親子時光。然而在過程中,當事人認為作為主要照顧者的爸爸並未盡到對小朋友完善的照顧義務,且常常惡意詆毀媽媽在小朋友心中的形象。後經小朋友表達想跟媽媽在北部同住生活的意願後,當事人決定作為小朋友的主要照顧者,積極參與、照顧小朋友的生活,不過先前作為主要照顧者的爸爸卻將小朋友的相關資料扣在台中,不願意讓當事人將小朋友的戶籍跟學籍移回台北,導致小朋友在鄰近開學時仍然無法辦理入學。
後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參與協助,提出各式證據向法院說明小朋友入學的急迫性與重要性,攸關孩子受憲法第21條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並證明當事人的強烈意願及照顧能力,後獲法院認可,而讓當事人獲得能單獨遷移未成年子女戶籍及學籍之家事暫時處分,可以在本訴終結前,與小朋友一同在北部生活、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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