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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昭儒主持律師協助觸犯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之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2024年3月23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當事人因遭投資詐騙,誤信詐騙急團假冒之投資專員,協助詐騙集團轉帳數萬元之款項,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遭地檢署依法偵查。

嗣經本所李昭儒主持律師辯護,在偵查過程中積極提出對話紀錄,主張依當事人與該投資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當事人操作帳戶乃因誤信「投資專員」供稱需要當事人幫忙處理簡單的程序事項。顯與一般車手案件不同,當事人非冒然提供帳戶給年籍資料不詳之人,而是與投資專員間有投資關係及信任基礎。當事人交付帳戶亦未有對價,反而是已經投入6百多萬元。自無從推斷當事人有犯罪動機,更無幫助詐欺故意,且當事人若有提供帳戶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意,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以自己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並於知悉受騙後即刻前往銀行掛失及前往警局備案,而陷己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

以此說服地檢署檢察官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除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亦在民事上能減少數萬元之債務,讓當事人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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