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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持律師協助觸犯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之當事人獲 #不起訴處分。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3月24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當事人因資金周轉需求,於網路上接洽貸款專員,一時失慮提供其銀行帳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經地檢署偵查。

嗣經本所主持律師辯護,主張貸款專員向當事人聲稱要製造金流以利申辦貸款,要求當事人寄出金融卡及提供密碼,然當事人不斷強調不願與人頭帳戶掛鉤,更拒絕提供金融卡,也拒絕租借帳戶,後貸款專員改要求當事人提供郵局帳戶之帳號密碼,申請MAX交易所後綁定自己的郵局帳戶,再提供MAX交易所帳號所設遠東商銀信託財產專戶,設定郵局帳戶及遠東商銀做約定帳戶,以包裝金流。當事人僅知金融卡不離身,然虛擬貨幣之洗錢風險,當事人實難以想像,故相信貸款專員是為包裝金流以利當事人申辦貸款。詐騙集團係以要求註冊虛擬貨幣帳號方式詐騙,非交付金融卡,顯非典型人頭帳戶案件,而是因詐騙集團新興手法,政府尚來不及宣導,而當事人因此陷於錯誤。是本件實無法排除當事人在思慮不周之情形下,順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之可能。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要承受刑事責任及數百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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