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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昭儒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取得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2024年3月23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原告主張其對當事人有120萬元借款債權存在,並以支票及公司之前負責人曾還款22萬元為據。

經本所李昭儒律師協助代理訴訟,主張消費借貸契約要物契約,以交付借用物為特別生效要件,原告既未能證明其確有交付120萬元予當事人,自已無從徒憑系爭支票作為兩造間確有借貸關係之借貸合意及原告確曾交付120萬元予當事人之證據,成功取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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