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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持律師協助曾作為龍巖公司營業處服務廠商之當事人獲得對龍巖公司之一審#勝訴判決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1月20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2月17日

本所當事人為公司法人,並曾為殯葬龍頭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龍巖公司)下營業處之配合服務廠商,分別與被告龍巖公司及其子公司簽屬「承攬銷售契約書」(下合稱系爭契約),由本所當事人協助銷售被告公司商品,被告龍巖公司則依慣例按月於次月25日發放上月佣金予原告。然遭被告龍巖公司終止系爭契約後,被告龍巖公司竟拒絕發放於終止系爭契約前成功締約的續期佣金予本所當事人,甚至委任國內知名大型律師事務所,於訴訟中主張續期佣金之性質為管銷津貼,被告龍巖公司可以選擇不予發放。

後經本所主持律師之協助,向法院主張續期佣金之法律性質為服務報酬,並非被告龍巖公司及其律師所謂的管銷津貼,並精準提出相關證據、判決及被告龍巖公司於其他訴訟之主張佐證,積極說服法院。後經法院採信,並命被告龍巖公司提出相關服務報酬之計算資料,進而認定本件系爭契約所生之續期佣金法律性質為服務報酬,被告龍巖公司應就已到期的佣金發放給本所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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