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本所主持律師協助遭國防部否准之報考國軍志願役預備士官班聲請人,獲 #准予報名參加考試之處分。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7月22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件當事人報名國軍志願役專業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卻因當事人曾患有精神官能症之病史,遭國防部拒絕其報名參加考試。

嗣經由本所主持律師協助,提出聲請人雖曾患有精神官能症,然業經治癒已無明顯情狀,未有日常生活功能、職業功能減損之情事,並持有相關診斷證明書佐證,相對人國防部不問聲請人是否痊癒及是否具其他客觀不能執行職務之事證,逕一律認定為體位不合格而否准其參加,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且該否准對聲請人將發生重大不可回復之損害等事由,成功說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其認同,認有必要加以防止該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相當可能,是應准該假處分之聲請,准予我方當事人報名參加該考選。

ree

 
 
 

留言


©2024 by Li Jon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Powered and secured by Wix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