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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持律師協助觸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之當事人獲緩刑之刑事判決。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2024年11月15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當事人與被害人為情侶關係,本案性交行為時僅18歲,仍處於懵懂之階段,因一時失慮未充分思及被害人年齡之重要性,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而被害人之母親不願與當事人和解。

經本所律師辯護,主張被告確有彌補損害之心,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或和解成立,係因告訴人即被害人之母無意商談致未能達成和解,且被害人已於偵查中表示不願對被告提告,而被告年紀尚輕,為免偶發犯或初犯入監服自由刑可能所生之流弊,說服法院給予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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