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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取得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 作家相片: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理眾國際
  • 2024年11月15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當事人於與前夫結婚前購買房屋,並登記在當事人名下,也均由當事人繳納貸款。

詎料離婚後,前夫主張是借名登記,欲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以訴訟方式取得。

經本所律師協助處理,主張房屋係於婚前購入,不論是由原告或被告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並以對方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自不當然僅有成立借名登記委任契約之唯一可能性而已。且兩造基於夫妻關係,以被告所有之帳戶扣繳房屋貸款,並由被告分擔系爭房地大部分之費用負擔,尚與常情無違,縱原告主張費用均是由其分擔,亦不能即認系爭房地為原告實質所有,或推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自始即有借名登記合意之情。又兩造子女即證人對於系爭房地實際購買人為何、房屋貸款係由何人繳納,僅為原告片面告知證人之說法。原告至今未曾提出兩造間借名登記之契約,未盡舉證之責,顯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借名登記契約,進而說服法院房屋為當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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